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处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有处理责任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处理;已经撤销的,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