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有处理责任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处理;已经撤销的,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