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由最先受理的地区、部门拟制方案,主动同有关地区、部门研究处理;或者由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致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处理或者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