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处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对于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