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对于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