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公民反映组织和群体意愿,应当推选代表到有关机关反映。省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有权对集体上访进行说服、劝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