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公民信访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