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毗邻中小学校新建的各种建筑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