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调整、补还或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