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生育意愿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