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