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