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