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