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条已修改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