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八条有效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