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