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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