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