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