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逾期不拆除并清理现场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清理现场,强制拆除和清理现场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