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涂改、移动、拆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