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可能妨碍或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就所需费用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