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区及围墙外缘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者焚烧垃圾、杂物等;
(三)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无人飞机、镀膜气球等空中飞行物、悬浮物;
(四)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10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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