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就所需费用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