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危及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阻碍进厂、进站道路的畅通及使用;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