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电缆保护区及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三)在电力线路上搭挂通信、广播等其他线路或者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等物体;(四)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