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三)在电力线路上搭挂通信、广播等其他线路或者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四)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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