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