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阻碍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和更新。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