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