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二十八条有效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现有电力设施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应当依据本条例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