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