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正常使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城乡规划确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除前款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无偿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