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给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