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容改造但无预留公用电力配套设施用地的,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公共区域增加电力设施布点和电力线路通道。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