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十条有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应当在修改规划时补充完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