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无效合同,由法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