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有效对承包经营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属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形成的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