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有效耕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应当在承包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逾期不提出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