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托老所、养老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福利设施。投资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的,享受下列优惠:(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四)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五)享受社区服务优惠政策;(六)所用水、电、气、暖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老年人福利设施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