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