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托老所、养老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福利设施。
投资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
(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五)享受社区服务优惠政策;
(六)所用水、电、气、暖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老年人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