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托老所、养老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福利设施。

投资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

(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五)享受社区服务优惠政策;

(六)所用水、电、气、暖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老年人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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