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免费”、“老年人座席”等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