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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有效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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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