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