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