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