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企业是职工教育的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