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职工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岗位规范进行的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训以及适应性的培训;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

(四)对企业富余职工进行的转岗培训;

(五)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