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职工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二)按岗位规范进行的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训以及适应性的培训;(三)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四)对企业富余职工进行的转岗培训;(五)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高等、中等学历教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