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实施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特点,对企业职工教育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