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实施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特点,对企业职工教育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