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学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职职工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新就业职工上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富余职工转岗培训的时间,根据专业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