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市及各县级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职工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保证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提高教育质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